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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萬能拉壓試驗機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五公斤至一○○公斤,依製造器量組合
設置。
二、標準檢力環: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三、荷重試驗器: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前項設備可視需要擇一搭配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