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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車輛排氣分析儀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CO+CO2+C3H8/N2 標準氣體:校正及查核用,相對擴充不確定度小於
等於百分之二。使用氣體切割器,須有該量測濃度範圍之校正追溯報
告。
二、流量控制器 (含流量計) :提供儀器校正測試用。流量控制範圍為每
分鐘○至一○公升以上之流量,無須校正。 (修理業可免)
三、零氣體:THC 小於 1ppm ,CO 小於 10ppm,CO2 小於 10ppm,無須
驗證。 (修理業可免)
四、計時裝置:最小分度值○.一秒以下。 (免送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