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尺、捲尺、摺尺、角尺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直尺:全長一公尺以上。
二、標準鋼捲尺:全長五公尺以上。 (捲尺製造業用)
三、直角規:長邊之全長須一五○毫公尺以上。 (角尺製造業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