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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電度表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電度表:精度正負千分之一以內。
二、絕緣電阻計:五○○伏特。
三、耐電壓檢查設備:能加入二○○○伏特以上之正弦波交流電壓者。
四、瓦特損失檢查設備:能測定二十五伏特安培以下之瓦特損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