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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乾式酒精標準氣體濃度每公升○.二五○毫克:容許度每公升正負○
.○二五毫克,不確定度百分之二以下。
二、乾式酒精標準氣體濃度每公升○.五五○毫克:容許度每公升正負○
.○五五毫克,不確定度百分之二以下。
三、濕式酒精氣體濃度每公升○.二五○毫克及每公升○.五五○毫克產
生器:容許度為濃度的正負百分之十,不確定度為濃度的正負百分之
二以下。
四、紅外線呼氣酒精分析儀一台。
五、溫度計:可讀取攝氏溫度四至四○度,最小分度值○.五度以下。
六、溫濕度記錄器:可讀取攝氏溫度四至四○度及相對濕度○至百分之九
十九,最小分度值攝氏溫度一度及相對濕度百分之一以下。 (修理業
可免)
前項檢校設備可為各單項設備組合為一體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