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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浮液型比重、濃度、密度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浮液型比重計:自○.六五至二.○○○,每一分度萬分之五以
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比重計器量設置。 (一般浮液型比重計製造業
用)
二、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五度以下。
三、標準浮液型酒精計:自○至一○○酒精度,最小分度值一酒精度以下
。量度範圍可依製造酒精計器量設置。 (酒精計製造業用)
四、標準浮液型糖度計:自○至六十五糖度,最小分度值○.五糖度以下
。量度範圍可依製造糖度計器量設置。 (糖度計製造業用)
五、標準重波美度比重計:自○至七十二重波美度,最小分度值○.一重
波美度以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比重計器量設置。 (波美度比重計製
造業用)
六、標準輕波美度比重計:自一○至七○輕波美度,最小分度值○.一輕
波美度以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比重計器量設置。 (波美度比重計製
造業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