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衡器及標準浮液型密度計 (內附溫度計) :前者最大秤量三○公
斤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公克以下;後者密度範圍○.五○○至○.
六五○ g/cm3,最小分度值○.○○二 g/cm3 以下;溫度計可讀取
攝氏溫度○至四○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二、標準體積管計測系統:量度範圍依製造器量設置。
前項設備可擇一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