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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衡器及標準浮液型密度計 (內附溫度計) :前者最大秤量三○公
斤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公克以下;後者密度範圍○.五○○至○.
六五○ g/cm3,最小分度值○.○○二 g/cm3 以下;溫度計可讀取
攝氏溫度○至四○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二、標準體積管計測系統:量度範圍依製造器量設置。
前項設備可擇一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