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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五條之法定度量衡器類別如下:
一、度器。
二、衡器。
三、法碼。
四、力量器。
五、溫度計。
六、壓力計。
七、體積計。
八、速度計。
九、熱量計。
十、密度計。
十一、濃度計。
十二、比重計。
十三、電度表。
十四、皮革面積計。
十五、照度計。
十六、照射計。
十七、噪音計。
十八、纖度計。
十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各款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由主管機關以公告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