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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為確保定量包裝商品符合前條之規定,得不定期派員至下列場所抽測:
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
二、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
三、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