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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度量衡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該業者限期繳回許可執照;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
一、有第三十六條所定不予許可之情形而取得許可執照者。
二、提供不實之申請資料而取得許可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