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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者,應發給認可證書,並公告之。
型式認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換發認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