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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法定度量衡單位所用之倍數及分數,以十及其正負乘方表示之。
前項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