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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標準化認證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一、蒐集、編譯認證相關之國際規範。
二、調查研析國內符合性評鑑需求。
三、規劃新興認證領域、認證制度及建立新興認證制度。
四、代表國家協商、簽署國際認證相互承認協定或提供相關技術諮詢服務。
五、參與國際認證組織會議、活動及訓練國際認證人才。
六、全國符合性評鑑資料庫之建立及維持,並提供諮詢服務。
七、其他認證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