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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產品安全標誌證明書有效期限,由主管機關按商品類別定之,其證明書期
滿半年前,廠商應重新申請型式試驗,經審查或試驗合格者,換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