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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註銷其使用產品安全標誌:
一、申請註銷。
二、歇業。
三、指定為實施安全標誌之商品,經公告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