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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編擬國家標準草案,除應參酌國家標準建議書外,並得參酌下列事項:
一、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
二、國內外相關標準或技術性法規。
三、國內外產官學研之意見。
四、國內產製及消費狀況。
五、現有之科學及技術資料。
編擬國家標準草案時,如有國際標準或該國際標準即將完成,應以其全部或相關部分為編擬依據。但有保護效果不足、氣候、地理或基本技術因素,不符合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之目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