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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任何人、機關、法人或團體得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制定、修訂或廢止國家標準之建議。
前項建議,應備具國家標準建議書,並得檢附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國內外相關標準或技術性法規;標準專責機關依職權提出時,亦同。
國家標準建議書應記載項目如下:
一、標題。
二、範圍。
三、目的及理由。
四、相關文件資料。
五、可協助單位及事項。
六、利害關係人。
前項各款項目之內容有不符合情形時,標準專責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依規定補正者,附記其情事於國家標準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