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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國家標準廢止之建議,經審查委員會審議採行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廢止。
國家標準經技術委員會併入其他國家標準或為其他國家標準涵蓋時,得逕送審查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廢止。
前二項廢止,標準專責機關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公布,並將國家標準名稱刊登標準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