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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標準專責機關應將國家標準審定稿報請經濟部核定公布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前項經公布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應將其名稱刊登標準公報,並通知原建議人。
非依第一項規定程序公布之標準,不得稱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