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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標準專責機關得終止制定或修訂程序:
一、經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無法編擬為國家標準草案。
二、國家標準草案經技術委員會審查未通過,且無法修正,或自送技術委員會審查日起二年內無法通過。
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經依前項終止程序者,應通知原建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