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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標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國家標準自公布之日起五年內,無修訂之建議時,標準專責機關應加以確認。經確認之國家標準,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