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標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已有相關國際標準或我國團體標準存在,而其適用範圍、等級、條件及水準等均適合我國國情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據以轉訂為國家標準。
依前項轉訂為國家標準時,得不經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