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監視員為消費者轉寄涉案度量衡器之樣品時,應經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同意。
前項寄送之郵資,得由監視員檢具相關單據向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申請匯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