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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監視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反映市售無同字標識之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
二、反映市售標示不全或品質不良度量衡器。
三、轉達一般消費者提出之反映案件。
四、隨時利用各種機會及管道協助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教育。
五、協助推廣有關度量衡器之政策及法規。
六、協助推動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