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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產品驗證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者,證書名義人應於一個月內檢具原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換發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