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驗證機關(構)得派員至生產廠場、營業所或其他相關場所,實施前二條規定之工廠檢查或產品取樣測試,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證書名義人或其生產廠場對前項檢查、測試或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