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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報驗義務人輸出入管理及檢驗制度商品時,應檢具認可證明書影本,並依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申請報驗。
檢驗機關受理前項商品報驗時,得依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簡化其查驗程序;必要時,並得請報驗義務人提供第四條第二項之相關證照或文件,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