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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前條第一項取得認可者,其認可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證明書;證明書之有效期間,以原證明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