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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評鑑符合驗證基準之廠商,標準局按其申請驗證類別、產品類別及基本資料所載,核准認可登錄,並核予工廠代號及發給認可登錄證書;認可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經評鑑不符合驗證基準之廠商,除無法改正者外,評鑑單位應通知廠商限期改正;必要時,得於改正期限後赴現場確認。無法改正或未依規定完成改正者,經評鑑單位通知標準局,由標準局發給不予認可登錄通知,廠商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