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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檢驗機關留存之報告及申請文件,其保管期限為五年。但提供商品型式認可或商品驗證登錄之用者,保管期限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