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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經由國際合作或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之試驗室,視為指定試驗室。
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檢測領域或商品種類開放受理登記者,得由國家驗證機構向標準檢驗局申請登記;取得登記者之試驗證書及試驗報告,得經國內相關指定試驗室審查或測試符合我國檢驗標準後,轉核發該指定試驗室之試驗報告。
經由國際合作或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取得標準檢驗局與他國主管機關同意之國內指定試驗室,得與他國檢驗機構簽署試驗報告相互承認協議;經簽署試驗報告相互承認協議之他國檢驗機構依我國檢驗標準核發之試驗報告,得經該國內指定試驗室審查或測試符合我國檢驗標準後,轉核發該指定試驗室之試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