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檢驗機關執行市場檢查時,檢查人員應向受檢查者表明身分,並說明檢查目的。
執行市場檢查時,受檢查場所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得陪同檢查。
檢查人員執行市場檢查後應作成檢查紀錄,受檢查者應於檢查紀錄簽名或蓋章。受檢查者拒絕或無法簽名或蓋章者,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載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