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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依轄區特性及商品風險評估,訂定年度市場檢查計畫,執行商品檢查或購、取樣檢驗。
市場檢查除依前項市場檢查計畫辦理外,並得依下列資訊執行檢查:
一、商品義務監視員反映。
二、檢舉人、消費者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反映。
三、商品發生事故致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
四、其他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