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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免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輸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同規格型式,或屬嬰幼兒用品(兒童雨衣、玩具及紡織品除外),其同一貨品分類號列者,報驗義務人於六個月內免驗以一次為限。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供藥物臨床試驗用器材。
二、供型式試驗用商品。
三、同時申請同一進口日多張進口報單之同規格型式商品。
四、供非銷售自用品、商業樣品或展覽品於六個月內有分批輸入之需,於第一次輸入前經標準檢驗局專案同意。
五、供研發測試用商品,經標準檢驗局專案同意。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商品申請專案同意之文件及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專案同意獲准者,最後一批輸入與下一次申請首批輸入間隔未達六個月,不得再申請專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