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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種類定之。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證書名義人得檢具延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延展,經檢驗機關審查核可者,換發證書。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商品型式認可。
商品型式認可延展之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並依第一項有效期間核計。
第二項延展之申請及審查,準用前三條之規定。但商品適用之檢驗標準未變更者,免檢附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