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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應施監視查驗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採逐批查驗:
一、國內外商品安全相關資訊或具有科學證據對人體有顯著危害。
二、依歷年查驗結果未符合規定。
三、依監視結果未符合規定。
四、國內市場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未符合規定。
五、其他未符合檢驗規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採逐批查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或規格經連續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改採抽批查驗。但抽批查驗未符合規定者,改採逐批查驗。
第一項第三款採逐批查驗之商品,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或規格經連續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改採監視。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採逐批查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或規格經連續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改採原查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