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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1 條
採隨時查驗之商品,免辦理報驗。
前項隨時查驗分為廠場取樣及市場購樣隨時查驗,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特性分別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