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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具有關文件自變更日起三十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