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驗證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一商品驗證項目應置一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驗證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具備驗證商品專業技術知識及能力,並應瞭解相關政府法令及檢驗規範,且須經標準檢驗局或標準檢驗局登錄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由標準檢驗局核可登錄。
二、具備商品驗證範圍必要之驗證設備、場地、人員及管理系統,對該商品驗證範圍之驗證標準及相關法規,應有充足之資訊並能充分瞭解。
驗證機構申請人所屬之驗證人員具備曾從事相關商品之檢測、設計或製造等工作經驗,檢具證明文件經標準檢驗局認定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學歷條件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訓練機構登錄條件、申辦與管理程序及驗證人員核可登錄作法,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登錄訓練機構,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