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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驗證機構遷移地址,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未經標準檢驗局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規定前,不得執行委託辦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