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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先行放行,檢驗機關(構)應派員赴港埠查驗確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或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先行放行之事由;屬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報驗義務人應另檢附標準檢驗局核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