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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再生能源憑證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申請再生能源憑證,每張憑證新臺幣三元。
二、評鑑費:憑證案場查核,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服務費:受讓再生能源憑證,每張憑證新臺幣零點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