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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評鑑結果,應由評鑑小組填寫報告,簽章後,送本局核定。通過者,本局
得向國外政府或組織推荐其符合性評鑑登錄,並發給證明書,證明書有效
期限三年,期滿前一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