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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評鑑結果總報告之建議,區分下列二種:
一、通過符合性評鑑驗證:評鑑結果未發現缺點,或雖有發現缺點尚不至
於造成漁獲物衛生安全之虞者,其缺點應由船方自行矯正改善,並列
入下次追查之必要項目。
二、不予通過評鑑驗證:評鑑結果發現有漁獲物遭受嚴重污染、鮮度不良
腐敗分解、組織胺超高等若干缺點,有導致漁獲物衛生安全堪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