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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評鑑時,本局得會同相關單位組成評鑑小組登船辦理。漁船無實際作業者
應以訪談、觀看實際作業錄影帶、檢查相關設備及抽查衛生管理紀錄等方
式為之。
前項錄影帶之內容,應能顯現該漁船衛生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之執行情形,
包括船名、作業時間、衛生安全管制作業等。
登船評鑑時,若因船方代表不在場、維修零亂或準備未妥者,得予暫緩評
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