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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漁船公司申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應填具申請書送其
所屬漁船公會核符相關基本資料後,轉送本局依本辦法辦理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國外需求之法規、標準或指令等規定,作為評鑑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