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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辦法之申請評鑑、追查驗證,本局得計收下列費用:
一、評鑑作業費每船次新台幣一萬元。
二、追查作業費每船次新台幣五千元。
三、證書費包括中英文本各一份,新台幣一千元;補發或加發副本者,每
份新台幣二百元。
四、申請國外評鑑者,申請人應另負擔評鑑人國外公差旅費。
前項費用,漁船公司未按規定於期限內繳納者,不受理申請。
依照本辦法收取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