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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度量衡器檢定業務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終止委託關係:
一、因技術人員更迭或檢驗設備不足致無法有效執行檢定業務者。
二、品質系統認可登錄證明書已逾有效期限或認可登錄被撤銷、廢止者。
三、檢定紀錄不實或不依保存年限妥善保存者。
四、拒絕標準檢驗局之稽核、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期間內仍從事檢定業
務者。
五、委託他人執行檢定業務者。
六、其他違反度量衡相關法規或契約書明定事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