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度量衡器檢定業務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託機構應維持之檢定能量及其權利義務,由標準檢驗局與受託機構雙方
協議以書面簽訂契約書。
前項契約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應配合度量衡相關法規之修正或申請檢定數量之增加,增添
相關檢定設備及提高檢定能量。
二、受託機構之檢定紀錄應妥善保存,保存年限與各該度量衡器之檢定合
格有效期限同。但最少不得少於三年,期滿銷毀前應報請標準檢驗局
核定。
三、受託機構應依度量衡相關法規自行執行檢定業務,不得再委託。
四、標準檢驗局得依中國國家標準CNS12608辦理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受託
機構不得拒絕;經稽核不合格者,得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受託機構不
得從事檢定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