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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度量衡器檢定業務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如下:
一、具有完善之檢定設備、場地及作業程序。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與代施檢定業務相關之專業實驗室。
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CNS12682 (ISO 9002) 所訂之品質系統規定,並經
評鑑認可登錄。
四、置符合下列資格之檢定主管及專業技術人員,經標準檢驗局審查合格
者。
(一) 檢定主管應具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從事檢定相關工作三年以
上。
(二) 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從事檢定相關工作一
年以上,或高中 (職) 相關科系畢業、曾受專業訓練從事檢定相關
工作三年以上。
五、經營他項業務不影響代施檢定業務公正執行者。